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3月14日(一),逾期不受理。
第1條 宗旨:為獎勵本校優秀清寒學生,鼓勵其用心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名額:每年級各二名,合計6名。
第3條 金額:本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為新台幣伍仟元正。 經費來源為輔導費結餘款。
第4條 獎助對象:本校在學學生(含已報到之新生)。
第5條 資格:
一、新生: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新生,國中會考成績每科成績均為精熟A+等級以上入學本校,且無重複領取其他獎學金者。
二、舊生: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警告以上懲處,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並同時符
合(1)(2)項資格,且無重複領取其他獎學金者。
(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含)以上。
(二)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若同時符合領取資格者過多,將依序以國英數三科成績作為篩選依據。
第6條 申請:每學期(10月及3月),填妥申請表格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申請。
第7條 發放時間:獎學金每學期由教務處公告獲獎學生名單,並公開集會時頒獎。
第8條 停止發放:若本獎學金之本金用盡,則本獎學金將停止發放,
第9條 本獎學金之審核,委由國立鳳新高中教務處會同學生事務處、輔導室、總務處及會計室等有關單位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