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法規

一、依據交通部112年1月13日交安字第1121200123號函辦理。

二、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法規,行政院業於111年11月30日發布命令施行,為強化學生(童)是項規範及安全知能,已於交通部道安會交通安全入口網內放置相關文宣(網址-https://168.motc.gov.tw/theme/ebike/)、交通部交通安全教材手冊及本署交通安全補充教材(高中篇-機車騎乘安全篇)已提升安全素養及知能。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要領牌照,且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二、車主在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再投保,公路監理機關將註銷牌照。

自111年11月30日起,此類車輛已定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正式納管,不論新購或原有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皆須掛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逾期未領牌仍繼續騎乘使用者將受處罰。

微型電動二輪車新法來囉~ (111年)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新法規實施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如未訂立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可裁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肇事者可裁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有關微電車相關資訊,民眾可至監理服務網首頁-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查詢;未投保強制險擴大舉發資訊,可至強制險擴大併同舉發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