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2547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修畢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本(113)年度起,由原3年內放寬至5年內,並得追溯至109年至112年期間之學分班。

三、檢附原函文1份。

公文

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