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聯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星期五)止,請貴校協助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3學年度成績單,向貴校提出申請,並由貴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請貴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三)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