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申請日期自112年3月1日(星期三)起至112年3月17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學生請備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惟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2學期獎學金為限:
1、申請書。
2、111學年第1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獎懲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