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並對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加強管制;同法第16條亦規定,未滿20歲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吸菸。另所有菸草產品均含有害物質,不論紙菸或加熱菸,皆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對健康造成危害。
二、衛生福利部近期已核准部分加熱菸產品,並自114年10月11日起上市販售。惟近年青少年使用紙菸、加熱菸及電子煙情形有上升趨勢,為防範菸品危害向下延伸:
(一)強化學生菸害防制識能及拒菸教育,並於校內各類宣導活動中納入新型菸品防制議題(含電子煙、加熱菸防制)。
(二)針對行為偏差疑似吸菸(含電子煙、加熱菸)學生加強輔導導正行為,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請通報衛生局依法查處。
(三)加強校外聯巡作業,針對校園查察販售菸品予未滿20歲者或涉及非法販售電子煙、加熱菸之情事,若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事,可通知衛生局查辦,以維護校園周邊無菸環境。
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推動無菸校園政策,並同步加強販售業者稽查及新型菸品危害宣導,以全面守護市民健康。另動推「販菸場所自主管理計畫」,鼓勵業者自我覺察、自我約束及自我查核,確實遵守不販售予未滿20歲者、張貼法定標示及依規定擺放菸品等要求,透過行政管理與業者自律雙軌並行,強化菸害防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