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確依說明辦理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034A號函辦理。

二、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三、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