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告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2-08-08函釋重點: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法令】「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下一篇文章【法令】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