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

一、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領牌作業,未於2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經分析微電車主要使用族群為「移工」、「學生」、「菜籃族及年長者」三大族群,考量微電車屬短程代步工具行駛距離有限,蓄電力無法行駛至公路監理機關,為如期如質推動領牌作業,該所已規劃便民到點服務完成領牌作業。

二、提醒有使用微電車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儘速至該所、苓雅監理站或旗山監理站申請領牌,或聯繫該所(含轄站)到點服務。

三、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五、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https://reurl.cc/K4L91R)。

六、各類洽詢請聯絡承辦人(蔡政達,電話:07-3613161分機105)或該所新車領牌(07-3613161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