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category:公告 / 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首頁最新消息Post author:生輔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5-01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二、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宣導】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下一篇文章【考試】112學年下學期高三補考試程暨座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