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一)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始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收件時間:
1. 114學年度上學期:由原就讀學校於114年11月28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 114學年度下學期:由原就讀學校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相關詳細申請流程及表件請見實施計畫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