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相關內容如下:
(一)報名資格:
下列學校持有效期限內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且有安置需求之學生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進修學校,或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二)安置類型
一、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其他相關詳細流程及規定請詳見實施計畫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