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二次財物變賣

一、說明:依據依據本校113年3月13日總務處庶務組簽辦理。

二、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三、本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登錄財物變賣招標資訊,並訂於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 00 分在本校3樓會議公開舉行喊價標售。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如附表,投標人得於公告期間洽本機關安排參觀,連絡資訊:07-7658288#5107總務處郭小姐,請先來電約訂時間安排帶看; 本案標售物皆為已逾財產年限且不堪使用之報廢財物,各品項多有殘缺破損,不具正常使用功能;建請各投標人於開標前洽本機關確認拍賣品情況始參加投標喊價。

五、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本校總務處,出示以下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登記資料」,不接受自然人投標。

 (二)經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依法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之廠商。

 (三)持影本者需蓋大小章證明與正本相符;如廠商對上開投標資格有疑義,請書面或電洽機關查詢。

 (四)非公司負責人前來參加投標者,應出示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被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影本機關收存。繳納保證金後(依據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六條第二項,本案保證金額不足1000元者免計收),由本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六、喊價及決標:

(一)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若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二)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七、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八、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348日(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以前持本校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校出納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九、本校收到全部價款後併同日交付標的物,得標者須於決標後5日內(請事先通知以利排定時程),自行拆除清運全部變賣標的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一、本案如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時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如遇政府宣布因天然災害停班或停課日,自動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開標。   十、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招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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